3月8日,保监会就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,具体修改包括保险资金可从事境外投资、可以外币认购及交易股票、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、可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等。
征求意见修改还包括,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、基础设施、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,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、并购基金、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,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。
修改意见提出,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,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。重大股权投资,包括以下情形: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实施控制;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且投资金额较大;对拟投资企业未实施控制,但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相关标准;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此次修改一方面扩大了险资的投资范围,具体运用需符合保监会的比例监管要求,另一方面重申了股权投资的红线。例如,要求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、股权投资、不动产投资、无担保债券投资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、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,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。
此外,修改意见表示,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。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、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、股东会、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,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,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附:
《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原文链接
发表我的评论